问题 | 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法院都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
释义 | 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免赔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如果未尽到法定义务,法院可以认定免赔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条款中采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注意。对于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一般争议不大。但要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一般无法举证证明,法院可以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定条款无效,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 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六种情况 (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六种情况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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