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过马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 2、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遵守交通规则应成为我们的行为规范。 4、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 5、在人行道内行走,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7、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 8、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道口的护栏。 9、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道安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 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