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变更姓名需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提出书面说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2、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及学籍档案资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辖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出具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