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具体职业如下: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教管站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5、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