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如下(1)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设立仲裁庭办理 劳动争议 案件,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即仲裁庭的设立和仲裁员的聘任均由仲裁委员会决定。(2)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即在劳动争议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争议案件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3)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部分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进行讨论、研究,在众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这是解决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有效方式。(4)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既包括对案件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监督,也包括对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是否依法从事仲裁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对仲裁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等。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法律客观: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