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认证规则受理认证委托、开展铁路产品认证; 3、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铁路产品,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铁路产品,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对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4、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注销、撤销处理,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并向社会公布; 5、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认证结果等相关信息; 6、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咨询和铁路产品开发、销售工作。 认证结果采信: 1、国家铁路局、市场监管总局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应用单位采信和使用获得认证的铁路产品,服务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 2、各级铁路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综上所述,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及查询网址和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