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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释义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认证规则受理认证委托、开展铁路产品认证;
    3、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铁路产品,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铁路产品,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对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4、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注销、撤销处理,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并向社会公布;
    5、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认证结果等相关信息;
    6、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咨询和铁路产品开发、销售工作。
    认证结果采信:
    1、国家铁路局、市场监管总局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应用单位采信和使用获得认证的铁路产品,服务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
    2、各级铁路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综上所述,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及查询网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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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4: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