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寄存人能否随时领取保管物? |
释义 | 保管合同约定与否,寄存人都可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民法典》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可要求寄存人领取;有约定且无特殊事由,保管人不得要求提前领取。保管期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人应归还物品及其孳息。 法律分析 不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拓展延伸 寄存物品的领取规定及限制 寄存人在寄存物品时,需遵守相应的领取规定及限制。根据规定,寄存人通常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以满足其自身需求。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限制。例如,某些特定类型的物品可能需要提供特殊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特定的条件方可领取。此外,寄存人可能需要提前预约或遵循特定的领取程序。这些规定和限制旨在保障寄存物品的安全和保密性,并确保公平的使用。因此,寄存人在领取保管物之前,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应的要求,以确保顺利领取寄存物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归还原物及其孳息。寄存人在领取保管物时,需遵守相应的规定和限制,如提供证明文件或符合特定条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顺利领取寄存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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