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算二孩。一胎和二胎的关系,就在于该母体怀孕或生育的次数。“二孩”,指的是第二个孩子,是生育子女的个数。二孩,即为该夫妻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在日常生活中,习惯性地对育龄妇女第一次怀孕后生育的,被称为生育了第一胎;第二次怀孕生育的,就成了第二胎。在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精确地直接指向是“第一孩”、“第二孩”,而不称为“第一胎”、“第二胎”,其原因就在于一胎生下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也有可能生育出两个或三个甚至更多的孩子。因此,联系到目前实施的“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新政策,准确地说,这叫“两孩政策”而并非“两胎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