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放弃继承的方式是书面方式或者公证方式。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同时,继承人在书面放弃后,还可以将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表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