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政府采购能增加行政透明度,使政府行为置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舆轮等多 方的监督之下,不仅能使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原有的“合作型博弈”变为供应商之及采 购人、供应商双方之间的“竞争型博弈”,有效地防止“权力寻租”,还能提高政府的办事 效率,从而促进廉政、勤政。 政府采购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也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必要保障。没有政府采购,市场经济将会走向无序。 政府采购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仅能细化预算、强 化预算,避免浪费,还能以合理的低价获得预期数量与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现政府 消费市场化,从而节省开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