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