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
释义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一、物业擅自改变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是什么 物业擅自改变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是: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可以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物业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是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二、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该归谁? 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所有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及物业用房,也属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足,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时公示,在小区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中,都应该事先对相关内容进行一个约定。 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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