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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转户口的时间需要多久?
释义
    深圳市转户口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当地的办事效率。迁入家庭户的办理程序包括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民警核准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身份证等手续。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办理程序包括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民警核准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身份证等手续。迁移户口需要先办理户口迁出证明,然后再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分析
    一、深圳市转户口的时间需要多久?
    深圳市转户口的时间需要多久应当是根据当地的办事效率来进行确定的,通常情况下是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1、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
    2、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迁入单位集体户,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2)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可由学校管理员统一办理;
    (3)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办理。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3、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想迁移户口的话是不能够太过于着急的,主要还是因为这会有一个过程,首先就是需要到户口的迁出地,拿户口迁出证明,然后才能够到户口迁入地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
    结语
    深圳市转户口的时间通常在一个月左右。迁入家庭户的办理程序包括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民警确认房产信息并核准办理,最后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身份证。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办理程序包括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身份证。迁移户口需要时间,并需要迁出证明。请您耐心等待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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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