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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的收入有哪些
释义
    问: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哪些收入?
    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其中的销售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业务招待费基数的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1)销售货物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一、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应缴纳哪些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贵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房产投资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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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