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单位出具);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出具,实现数据共享后免提交);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当事人自行提供)。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A4复印件1份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实现数据共享后免提交);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由地税局出具,实现数据共享后免提交);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出具):(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申请人无需自己拓印);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生产厂家出具);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