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卡涉案人员一般在案件判决处理完毕后消除,但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会留下案底,并且不会消除。正常案件涉案记录是无法消除的,可以撤销的案件撤销后即可消除。 两卡人员是指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手机卡的用户。不可以取消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将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案底一般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公安机关系统网内查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 两卡人员根据犯罪事实计算追诉期: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规定不予查封的案件,由有关单位查封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