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二次入伍的条件有:退伍后被编入预备役或者民兵后,战时所在部队转入现役;战时国家动员适龄公民入伍;和平时期退伍后因有专业技术可能再次被征召入伍,在地方考取军校被录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