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方式一: 单位车辆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按照“单位自审、公安机关复核”的原则进行。申领单位对申领车辆的从属关系、年检情况、出入上海市界需求等情况进行自审后,到单位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核结果予以核发。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由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责任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机关等除外); 4、进沪车辆通行证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进沪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审核表(单位); 5、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 6、申领车辆驾驶员涉及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居民时,按照第三种方式申领。 方式二: 1、私人车辆车主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按照“个人申领、公安机关核发”的原则进行。 2、由申领车辆车主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公安派出所根据审核结果予以当场核发。 3、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表(个人); (2)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3)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 (4)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应出具授权驾驶委托书。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