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草原使用权有补贴。根据省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草原补奖政策补助奖励对象是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要求,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户。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纳入补助奖励对象范围。补助标准为5.16元/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