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是:【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和完善有关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或者与相关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依法保障律师从业人员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事务所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资支付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程序,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平等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决定公示,或者告知相关聘用人员。在工资支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聘用人员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律师依照聘用合同,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三)律师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律师事务所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在保障律师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律师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结算支付时间不得晚于次年1月底。每月预发的基本基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终结算的平均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律师事务所不得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收取任何实习、培训、管理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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