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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有什么规定?
释义
    根据民法典,委托人应及时领取和支付报酬,否则行纪人可催告并提存委托物以消灭合同关系。委托人可指定价格出售或购买委托物,行纪人需遵守。行纪人应承担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物有瑕疵或难以保存时,行纪人可处分,且价格高于或低于指定价格需经委托人同意。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规定如下:
    1、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委托物时,委托人有及时受领的义务,应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委托人未受领的,行纪人应催告,经催告,委托人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2、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售委托物时,行纪人应依照约定出售,如不能出售或委托人撤回出售,行纪人应催告委托人取回或处分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或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有效。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有特别价格指示时,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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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