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在涉外合同中注明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外合同中注明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为了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避免出现争议。通常情况下,需要在以下情况下注明: 1.当合同双方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时,应注明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避免因法律规定不同而导致的争议。 2.当合同涉及到国际贸易的常规业务时,应注明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如INCOTERMS、UCP600等,以便双方按照惯例执行合同。 3.当合同涉及到国际贸易的特殊业务时,如海运、航空运输、贸易融资等,应注明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双方按照惯例规范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涉及国际贸易的合同,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或者商业惯例,但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条款,规范了双方在交货、运输、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国际银行统一惯例和实践》(UCP600):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条款,规范了银行在信用证开立、修改、付款等方面的操作流程。 总之,注明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涉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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