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在职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只按当月的工资计发离退休费。2006年7月1日以后在职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时,先在本人级别工资档次上增加半个级别工资档差的工资额,再按相关规定计发退休费;当年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在次年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时,增加一个级别工资档差的工资额,再按相关规定计发退休费。离退休费由基本离退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性补贴三项构成。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将原基本离退休费中所含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剥离出来,离休人员按100%剥离,退休人员按85%剥离。将原离退休费中的知识分子津贴归并到基本离退休费中。保留地区补贴在工资改革中已包含在基本离退休费中,不再另外计算。生活性补贴同在职人员一样,现每人每月增加到900元,离休干部和退休的厅级干部原执行的特殊补贴(护理费、通讯费、交通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一、离休人员办理离休手续时,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之和全额计发。2006年7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休费。二、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没有学历的人员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以后在职人员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时,工资中的工作性津贴部分不再享受。2006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退休费。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资改革后,不再随在职人员同步调整离退休费,具体调整时间按国家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