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允许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份;2、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3、企业提供企业综合材料一份,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情况;4、若委托他人收购的,提供企业法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收购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原件或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一份;6、收购野生药材仓储和凉晒场所平面示意图各一份,要求标明有效面积、长、宽、高以及相关设施、地理位置等。 7、受理通知单;8、申请材料签收单; 9、现场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