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吗 |
释义 | 法律只规定如保证期限未约定的,默认为债权届满后的六个月是保证期间,但没有设置约定保证期限的上限。保证债务也是债,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保证期间是怎样的 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若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超过二年,只要明确,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同时,保证期间的性质表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可能出现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那么对于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如一年)的个案,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超过二年,同样不能避免与诉讼时效相冲突的情形。所以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定的保证期间只要明确就可以超过二年。 二、一般保证是怎样的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始至终处于从属地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方式就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就会同时受到两种期间的约束,一个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一个是约定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在民法上属于强制性规范,民事主体无权自行协议取消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变更时效期间及其计算方法。而保证期间又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假设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就可能出现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未行使权利,但仍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的情形。此时债权人丧失了法院对其主债权的保护,即无法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若允许保证人以此抗辩,那约定的保证期间便失去了法律意义,实质上也侵害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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