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宏观调控四大目标分别是: 1、经济增长; 2、物价稳定; 3、增加就业; 4、国际收支平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条例》中还规定了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服务、监督方面的工作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发〔1993〕22号)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各级政府要立即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广泛宣传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规定: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结算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实行结算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结算基础工作;增强制度观念,严肃结算纪律;清理多头帐户,严格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健全结算管理机构,充实结算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