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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属不在军医院看病如何报销
释义
    1.根据《军人家属一般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可以享受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2.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
    3.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4.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除此之外,一般军队医疗机构都会有:军人第一、军属优先的优待政策。
    5.可以就近到地方公立医院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费用可以进行报销:
    ①.因急性伤病需要就近急诊就医的;
    ②.外出期间因伤病需要就医,且附近无军队医院,经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的;伤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报批;实行派驻门诊部保障的,应由军人所在单位及时告知派驻门诊部;
    ③.经认定本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疗机构的;
    ④.患疑难危重症,经军队医院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军人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后,应及时转至军队医院。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在合理医疗范围内享受优惠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五条 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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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