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1200条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1200条规定如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除此之外,民法典对校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的规定还有哪些呢? 《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及1201条共三个条文对校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几乎包括了全部校园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同时还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不同情形,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过错责任”、“补偿责任”三种依据,并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校内外的人身损害侵权作了明确规定,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并运用《民法典》法律武器,对于维护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民法典1200条规定内容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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