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产权不能自行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否则就是无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且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客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