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 医疗保险 就医证卡,填写《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向参保地 社保 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 2.参保人员办妥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 ,先用现金结付,然后凭上述申请表、居民 身份证 、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报销手续。 3.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地区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并通过“苏州市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按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结付规定计算确定可报销的金额,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其医疗费用结付报销业务;对其中的企业 退休 人员,从次年度起停止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发放。 2.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结算年度内,到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费用结付报销手续;跨结算年度办理的,医疗费用作为办理结付手续的结算年度发生的费用,按照参保地该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结付规定处理。 3.参保人员需取消异地就医结算,或因居住地搬迁至本市其他统筹地区需变更就医地的,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取消申请或变更申请手续。参保人员取消异地就医结算后,按 医保 居外就医规定执行;回参保地居住的,还须办理居外医疗取消手续。 4.因各种原因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状态中断或关系终结,暂停或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异地就医结算相应暂停或停止。 5.参保人员需转外住院的,可直接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或急诊医疗费用,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 6.参保人员需申请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持相关诊断证明和本人就医证卡,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同时取消异地就医结算。 7.参保人员为实时医疗救助对象,并已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妥救助资格申报登记手续的,其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可与医疗保险待遇一并实现异地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