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证是出卖人、买受人和登记机关相互协作、互相衔接的过程。具体可分解为: (一)开发商提供立项批文、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测绘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 (二)登记机关对初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核准初始登记,向出卖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收件单; (三)出卖人及时发出通知,便于买受人尽快提出办证申请; (四)买受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供证件材料和交纳相关税费; (五)登记机关审查后核准转移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办证程序告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房产证如何办理 (一)提供所需材料 (二)进行产权登记 (三)契税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