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枪决。2017年6月22日5时07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公安机关通过外围调查,发现该户保姆莫焕晶(女,34岁,广东东莞人)存在可疑情况。经过审查,莫焕晶初步交代了其于22日5时许,使用打火机点燃客厅内物品实施放火的犯罪事实。同日,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莫焕晶经预谋在高层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亡和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莫焕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莫焕晶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作案动机: 在纵火的头天晚上,莫焕晶一直在玩一种叫“百家乐”的网上赌博游戏。玩了大半夜,账户里的钱都输光了,莫焕晶想找林家人借钱翻本,但此前她已经以老家盖房的名义,向林家借债10余万元,连她自己都觉得,这已经大大超出了一个保姆能向雇主开口的极限,所以她想放一把火,灭火立功后,再向林家人开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