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中韩合作区征地计划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吉林省政府批准,按长春市政府要求,现将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所辖各村;二、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依据集体土地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被征地单位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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