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一般认为,拆迁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安置房进行实际居住,但仍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第二,空挂户口人员在与实际居住人就拆迁安置房或拆迁补偿等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之情形,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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