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建立分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
释义 | ●外资企业建立分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董事会决议(签名); 7.上海租赁合同(由上海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盖合同登记章,场地用途为商业办公); 8.产证复印件(如单位房产加盖公章); 9.上海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大陆人员(身份证);境外人员(护照)。彩照1张(1寸,2寸均可); 10.总公司所在地外经委的批准设立分支的批文; 一、建筑工程抵押应办理什么手续?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发项目)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开发项目)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6、如系最高额抵押的,需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9、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0、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非开发项目)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非开发项目)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9、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11、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须提交资料 1)按申办主体: a)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机关: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批文复印件; c)事业单位: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社团或工会:有效社团登记证或工会法人资格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民办非企业:有效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f)其它机构:相关登记批准机构批准成立的有效批文或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单位应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代码证书正副本和代码卡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还需提交工商局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需提交相关任命文件(证照上已标明的除外)。 6)遗失补办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私章的遗失证明和未遗失的代码证复印件,遗失补办正本还需在深圳特区报或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原件。 7)企业分支机构、机关非法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还需提交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如果代码工作人员经审核后认为申请材料仍存有疑义,则申请单位还需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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