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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购破产公司有什么用
释义
    当一家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仍然有价值时,比如有土地、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稀缺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投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收购,有其独特的优势:
    1、利于查清被收购企业所有对外债务,减少或有债务风险;
    2、执行中止保证债权人财产全部在破产程序处置;
    3、解除所有查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查封;
    4、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担保权;
    5、财务状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尽调信息充分披露;
    6、多数决,避免在法庭外重组中因一个债权人不同意前功尽弃;
    7、停止计息,降低收购成本;
    8、有管理人的协助,更有法院文书对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加持。
    一、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么走的
    1、申请。企业自行申请或者有债权人进行申请企业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受理破产申请;
    3、确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决定;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确定破产财产及公司债务;
    7、会议协商是否进行重整或者和解;
    8、重整或者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破产清算组开始清算,按清偿顺序进行清算;
    10、终结破产程序。企业最终没有财产可分配或者分配最终终结的,都应该终结最终破产程序。
    二、破产重组是指什么
    破产重组是指在法院主持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可能或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产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债权人必须明确其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重组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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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