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需要当事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或者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成立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要求保管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