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留地被占用了补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况: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