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供电局已经由系统直管,不归地方政府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电力局归市归力局管,市电力局归省电力局管,人事和财务权归已经设区的市以上电力局管辖。 法律客观: 《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