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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次开庭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法律主观:
    


    在我国,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必须在间隔六个月之后当事人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要准备好起诉状、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等,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呢?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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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