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残疾普通高校毕业生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法律依据: (京人社毕发〔2018〕44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一、发放对象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国防生、保研、应征入伍学生除外): 1.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具有以上情况一项以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过去曾获得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后因升学原因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人。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2017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原则上于3月31日前集中完成。未能在集中办理期限内申报的,在12月31日前仍可申报,由市财政局一次性集中拨付。 (一)申请(3月6日-17日)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2017届毕业生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2017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一份(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原件正面清晰照片一张; 3.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及银行卡原件正面清晰照片一张; 4.承诺书原件及清晰照片一张(附件2); 5.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补贴类型为“低保”,需提供《低保证》原件清晰照片一张,《低保证》复印件一份或相关证明原件及清晰照片一张; (2)补贴类型为“残疾”,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清晰照片一张,《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或相关残疾证明原件及清晰照片一张; (3)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毕业学年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3)。 (一)初审(3月18日-19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公示(3月20日-27日) 初审通过后,拟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的名单要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其中,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不需要公示。 (三)复审 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卡号)、金额等)报送至北京市财政局。 (四)发放 北京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高校毕业生的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