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遗失物归还时间 |
释义 | 一、拾得遗失物归还时间 没有具体时间的规定,但应及时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是多久? 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是:一般是三年。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一般认为,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行使遗失物返还权主要是证明现今持有人无权占有所持遗失物。利用遗失人被遗失物的来源或构造了解,证明遗失物的所有权在谁的手上。某些情况下,遗失物被不知情的买走,当事人可能还需支付一定相当的钱才能获得遗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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