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时,须向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 委托代理人办理前述手续时,须提供委托书。 新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和主要投资者协议书等文件,并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后,持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设立分支机构,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一、无船承运人的备案流程 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操作: (一)在登录界面中,认证模式使用默认的:用户名认证。输入注册时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后点击点击登录。成功登录后点击应用系统中的运政业务申报。 (二)进入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政业务的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界面。 (三)点击左侧MENU中的备案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四)补全申请信息及企业基本信息并点击提交。备案类型选择务必选择新增。 (五)提交成功后,会生成申请信息编号,可在代办事项的进度查询列表(默认已提交)中查看审批状态。 二、无船承运人注册注意事项 (一)如果有上海地区的企业或代理机构发现通过企业注册功能注册时提示“该企业已存在!”,是由于该公司已在系统中注册过或系统中收录过该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等证书信息。也请通过“已有证书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新增帐号”进行注册。 (二)申请人务必注册本公司的帐号进行业务申报,切勿用A公司的帐号为B公司进行业务申请。尤其拥有子公司的公司和为多家境外企业申报的代理机构。 (三)注册时请注意,系统登录名只能包含小写字母。密码必须同时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中的三种。每个身份证号只能注册一个帐号。 (四)所属机构及业务权限信息选错的企业,登录后点击左上角的个人资料-修改,重新选为正确的,即可正常进行业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