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法人变更怎么办理 |
释义 | 学校法人变更的办理方式如下: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学校的法人代表是校长,学校的法人公立学校是地方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私立学校的法人是投资人,其法定代表人由投资人确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投资人行使对学校的管理权,代表投资人对外签订合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投资人是学校的法人,一般由政府或投资人成立的公司承担法人职责。 一、申请法人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8、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9、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10、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11、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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