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及降低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