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审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一审判决共有六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维持判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①全部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的情形;②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的情形;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未解决,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同时,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情形。如果被告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对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有职责就应当履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则会导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4)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的具体表现。与撤销判决最大的区别在于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仅享有有限的变更权,这种有限表现于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①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②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问题。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的适用条件是: 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②人民法院不适宜适用维持判决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诉讼哪些判决的类型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3、变更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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