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保护担保债权的关系有: 一、在破产保护申请成功时,债务人提供债权担保的情况下,需承担利息损失。 二、破产保护时,担保债权的权利问题。破产保护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受企业是否破产为条件进行质变的。在申请破产保护时,担保债权利于申请的成功受理, 但如果企业破产,担保债权需要对所担保的债务等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债权人权力可以正常实现。 一、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期限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赔偿放弃债权这五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债务人在知道自己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对于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并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清算方法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