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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流标后该如何处理
释义
    如果二次招标后仍然流标的,是不能直接采取议标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而应当组织二次招投标,如果二次招标后仍然流标的,可以核准后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两次的,将在第三次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形式,有的地区还有可能改为询价采购等形式,也就是说由公开招标降格,以便于完成招标采购任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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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