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须提供与所订立的合同关联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若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须赔偿;若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什么东西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居间人何时可以得到报酬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