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在哪? |
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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